如今的卤鸡爪不仅是大人们闲暇时抿一口小酒的下酒小菜,还是孩子们茶余饭后可口的美味零食。然而对于6岁的玲玲来说,就是这不起眼的“零食”差点要了她的小命。
2014年3月28日家住朱仙镇河东村的玲玲爸爸职某看到万隆乡大李庄村一家熟食店卤制的鸡爪色泽鲜艳,香味扑鼻,于是就在该店购买了二斤鸡爪。回到家中,女儿玲玲看到自己爱吃的鸡爪,便迫不及待地拿来便吃。可是玲玲吃过卤鸡爪不到两个小时,便出现的头痛、呕吐等症状。感到孩子有可能是食物中毒的职某连忙把孩子送到开封市儿童医院,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随后,该熟肉店老板王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所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王某所卤制的鸡爪中亚硝酸盐含量1331.73mg/kg,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家长协商补偿被害方各项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为了增加食品的色泽、亮度,非法在卤制的熟肉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并致一人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于2014年11月20日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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