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药酒致人残非法行医被判刑
2009年7月5日,王某与三门峡某大药房的业主刘某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该药房的中药饮片经营权,王某按月向刘某交纳承包管理费,但王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2009年12月中旬,李某因腰腿疼痛到该大药房咨询,王某自称坐诊中医,在了解李某病情后,先后给李某开了6服中药服用。2009年12月21日,李某再次到王某处复诊,王某称自己用草乌、川乌等中药泡的药酒是治疗腰腿疼痛的,为李某倒了一杯让其服用。
李某服用药酒后返回家中,即出现头晕、心悸、口舌麻木、烦躁不安等症状,后被送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急性乌头碱中毒性脑病。2014年5月23日,李某被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二级伤残,脑器质性智能减退导致其伤残,与中毒性脑病为直接因果关系。
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用自制的含川乌、草乌成分的药酒为被害人李某治疗腰腿疼,造成李某器质性智能减退(重度)、伤残二级,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