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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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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一老太串门被狗伤 主人担责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5-1-29 21:29:37  点击数: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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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网讯(记者 王韵涵 通讯员 黄宪伟) 年近六旬的魏老太闲来无事到街坊家谈心聊天,没想到这次串门却给她引来一场无妄之灾。当魏老太从邻居家出门时,街坊饲养的家狗忽然冲上来咬伤了她的腿部等多个部位,她也因此住进了医院。1月2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刚、李玲(均系化名)夫妇赔偿原告魏老太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774.86元。

  现年60岁的魏老太家住安阳县北部农村,与被告张刚、李玲夫妇是同村的街坊。2014年5月18日晚,魏老太闲来无事到张刚家串门。聊天结束后,魏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出门时,张刚家饲养的家狗忽然冲了上来,咬伤了她的腿部、腹部等多个部位。受伤后的魏老太到疾控部门注射了疫苗,同年5月19日至6月3日,她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狗咬伤(气滞血瘀),共花去了医疗费5577.77元。张刚、李玲夫妇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以魏老太被狗咬伤、其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及魏老太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经多方调解未果,魏老太无奈将老街坊告到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魏老太被张刚、李玲夫妇家饲养的狗咬伤,作为饲养人的二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的合法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张刚、李玲夫妇赔偿原告魏老太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774.86元。

  “在农村,很多人喜欢养只家狗,不但能够作为宠物进行挑逗,而且还能看家护院,为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但如果平时放任自流,未采取安全措施,难免会发生伤人伤财的事故。”法官建议,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看管,尽可能对动物做到拴养或圈养,限制其活动范围,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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