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法庭审理,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判决才能体现公平正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迟到的判决也不是正义,因为迟到十一年的判决早已让正义严重“亏损”。
淇县高女士2002年与丈夫离了婚,两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但孩子父亲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女儿4岁时,作为监护人的妈妈将父亲告到淇县人民法院。当年法院于6月15日受理并开庭后,法官说回家等判决书就可以了,可娘俩迟迟没有等到,其间高女士去催促了好多次但没有结果。后来女儿长大了,她要找法院要个结果,淇县人民法院才于今年1月8日送来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解释说,这件事是因为法官病逝后交接产生纰漏所导致的。(详见今日本报A11版)
“法院迟迟不给判决书”的事虽然早有所闻,但一迟到就是十一年仍很罕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照规定,当时该案件已经审理,法官也没有告知任何理由,这完全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法院目前的解释,没有一条是站得住脚的。
高女士去年又到法院咨询时,法院新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时间太久,法院负责人换了好几茬,一起民事案件不可能拖这么久不结,直到高女士拿出当年的立案收费票据,法院才着手审结此案。这不能服人。每个案子的案卷都有专门的库房和专人保管,去查一下不就知道了,怎么轻易就说“不可能”呢?好险,如果高女士不小心弄丢了这个收据,难道这个案子就真的已经审结了?该市中级法院对此解释,说这是当年承办该案件法官因病去世,在后续交接过程中出现纰漏。可是,法官是在什么时间去世的,没有交代清楚,如果是在一审开庭6个月之后,那么这个法官就涉嫌渎职,他去世了,但法院必须承担责任。
如果法官是在6个月之前去世,那么法官所在法庭的庭长就应立即、认真地把他没有处理完的案卷转交给其他法官。其间究竟出了什么纰漏,语焉不详,如果是庭长没有安排移交,庭长就涉嫌渎职;如果接案的法官没有按时发放判决书,这个法官也涉嫌渎职。想想看,一个法院登记在案、已经经过一审的案子,难道就在庄严神圣、必须一丝不苟工作的司法机关不明不白地“不翼而飞”了?如果是法官一时忘了,那么,高女士来法院催促好多次后,为啥还没有唤起他的记忆?如果不是高女士的女儿长大了,如果不是她坚决不放弃对生父抚养责任的追究,那么,这张判决书是否还要再等10年20年甚至“此案遥遥无绝期”?这里面,是法院管理混乱,还是法院对公众诉讼权利麻木不仁?
诉讼和法庭审理,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判决才能体现公平正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迟到的判决也不是正义,因为迟到的判决早已让正义严重“亏损”——案子一拖就是十一年,感到高兴的肯定是不想出抚养费的被告;作为高女士,她不但自己生活艰难,还有可能遭遇被告的嘲笑奚落,而受害最大的是高女士的女儿,她在一个经济拮据的家庭里度过了不幸福的童年和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了对父亲的仇恨,更重要的是她过早感受到了司法效率的低下和不公,即使现在的判决迫使她的父亲承担了抚养费,但已经失去的没有办法弥补了,孩子不可能不抱着已经扭曲的心灵走向社会。总之,对于这个“马拉松”判决,必须有人道歉,必须有人承担责任,否则,谁也不能保证不再出现时间更长、更加令人惊异的“马拉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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