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亮购买的烟花因为存在明显的缺陷,在燃放时突然爆炸,张亮的右腿被炸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3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销售者杨涛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张亮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涛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2014年2月10日,张亮为给儿子办婚事在杨涛的门市部购买了烟花爆竹,后将没燃放完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里。2014年4月2日,张亮将该没燃放的烟花爆竹用于和他人一起扫墓时使用,上午九时许,张亮的叔父张富贵在点燃张亮让其燃放的烟花“响尾雷”时,该“响尾雷”突然全部爆炸,致使在一旁约4-5米远处燃放鞭炮的张亮受伤。张亮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亮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张亮共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1050元。
张亮受伤后,张富贵即和杨涛进行了联系,杨涛在张亮入院后的次日给付其10000元用于治疗。期间,双方就该事件的处理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亮在受伤后,向罗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了案,该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8日询问杨涛时,杨涛承认张亮当时放的炮是30发的“响尾雷”,38内径,是从光山县其亲戚家带回的。2014年4月22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为由,对杨涛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张亮因扫墓在和他人燃放烟花爆竹时,烟花“响尾雷”突然全部爆炸,造成张亮受伤,该烟花爆竹明显存在缺陷。张亮陈述该产品是杨涛销售的并由证人证明;事发后杨涛给付10000元张亮用于治疗伤情并和张亮就赔偿进行了协商。
张亮受伤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询问杨涛时,其承认张亮燃放的“响尾雷”是其销售的,杨涛也因“销售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受到了行政处罚;故可以认定杨涛是造成张亮人身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因没有证据表明张亮和燃放人张富贵有过错,所以张亮可以要求杨涛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涛赔偿原告张亮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含已给付的10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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