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赵大姐是新乡市某酒楼的一名员工,2013年10月9日13时许,其在工作时间去卫生间,因地面光滑,不慎摔倒。她由于疼痛难耐便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了16天。
出院后,赵大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酒楼老板应当适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可酒楼除了在其住院期间支付1万元费用之外,就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了。后经过协商未果,赵大姐一纸诉状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酒楼赔偿其医疗费1258.49元、误工费17300元、护理费两人11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23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补助金89592.12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141244.61元。
结果
3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酒楼支付原告赵大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78569.08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属于个体工商户,原告赵大姐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赵大姐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双方注意义务,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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