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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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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工讨薪近两年未果起诉获赔
 更新时间:2015-6-17 21:21:16  点击数: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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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打工(捞沙),工程结束后,却只收到一张欠条,讨薪近两年未果,为此刘某某、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某某、李某某讨薪路划上圆满句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雇佣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为其捞沙。2013121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刘某给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其工资款34000元。原告刘某某认可被告已付17000元,下欠17000元。同年1219日,被告刘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其工资款26000元。二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均有“张某某”的署名,但二原告没有受其雇佣。经二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被告刘某欠原告刘某某、李某某工资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两张欠条及两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两笔欠款予以确认。被告已付原告刘某某工资款17000元,应从总欠款34000元中冲减,下欠原告刘某某工资款17000元。二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均有“张某某”的署名,但二原告均没有与张某某协商雇佣之事,原告有权要求债务人刘某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被告刘某长期拖欠两原告工资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本案全部返还责任。综上,对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要求被告分别归还17000元工资款、26000元工资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资款17000元。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26000元。

                            平舆县人民法院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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