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富贵将自家门前的几棵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强,哪知张强将树木砍伐后只运走部分,并以没运完为由拒付买树钱。二人就因为这区区的1500元钱闹上了法庭。
7月1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强支付原告李富贵买树钱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被告协商原告家门口的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把树放倒后拉走部分树木,剩余有一棵杨槐树和树枝没有拉走。同年7月31日,原告催要树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8月3号上午拿钱) 今欠到树钱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装车付清) 张强(签名)2014年7月31号”。8月3日早上,原告拦住被告的车让被告付钱后再拉树,但被告以向原告出具欠条上注明的是树木装车后再付款为由没有付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8月3日上午装车付清树款,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应继续履行。被告应依法向原告给付树款1500元。2014年4月,双方协商原告的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把树放倒后,应视为原告将出卖的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被告随时可以将已购买的未拉走的树木拉走,原告不得阻扰被告对已购树木的处分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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