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9时许,平舆县公安局高杨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从被告人杜某某早餐店内提取油条对铝的残留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520mg/kg,远超过国家卫生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为≤100mg/kg。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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