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妈妈遇车祸受伤住院,因医嘱禁止母乳喂养被迫改用奶粉喂养。陈丽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外,还要赔偿其奶粉费和雇佣保姆费。7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之外的奶粉费。
2014年6月,被告李磊驾驶轿车至县城新区一斑马线处时与原告陈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丽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同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磊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丽受伤后住院59天,支付医疗费用1.5万元。陈丽于201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2014年6月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陈丽住院治疗期间,其母乳中含有多种药物成分,停止母乳喂养。诉讼中陈丽提供购奶粉发票4张,计2980元,自述该奶粉支出系原告住院期间和院外休息期间喂养孩子的费用。另陈丽提供署名刘金枝收条一张,用以证明其住院期间及休息期间孩子由其带养,5个月支付工资1万元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磊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磊应对陈丽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如有超额部分,则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原告提供了婴儿5个月的奶粉费支出2980元,根据诊断证明书的建议,原告仅住院期间不应母乳喂养婴儿,法院支持两个月的奶粉费支出,计1192元。在赔偿了原告的误工费后,原告再主张照顾婴儿的保姆工资费用属重复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丽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奶粉费1192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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