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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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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地建房阻碍交通 调解未果近邻闹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5-7-29 18:59:44  点击数: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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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但没想到却有这么一对邻居因为建房发生纠纷。7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立即停止侵权、铲除自家房后护坡土墙内的竹子并拆除土墙及部分护坡,恢复道路同行。

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和李某丙(系被告李某乙的妻子)同是遂平县文城乡某村南北前后院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原告李某甲、秦某宅基地西向为村组自留残荒篇、房后为北至原刘某宅基地北的荒坑,原被告宅基地之间为经乡、村、组三级规划的东西向通行的唯一道路。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在其房后护坡之后堆垫土墙并在土墙内栽种竹子,该护坡土墙宽度超出被告房后房屋根基两米、高度也高出路面超过10厘米,导致原告李某甲、秦某宅基地前东西向通行道路变窄、不能通行车辆,从而引发原被告双方矛盾。2014617日,原被告双方经遂平县文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未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前后近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道路通行问题。但双方因被告建房发生纠纷,被告在房后占用集体道路打护坡、堆垫土墙,并在土墙范围内栽种竹子,原被告双方已在遂平县文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确认了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在房后道路上栽种竹子并堵着了村民向西去的道路的事实,因此,被告占用集体道路并栽种竹子的行为妨碍了原告通行,显属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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