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4日电(记者双瑞)因违规向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内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废液,河南安阳一化工厂负责人日前因污染环境获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介绍,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的这家化工厂是专门提取金属铟的,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开办。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镉的废液,但为节省费用,霍某没有安装处理废液的设备,直接将废液排到学校和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内。
2013年4月,安阳市环保局在该化工厂抽检时发现,废液池和运输罐车中废液重金属镉的含量分别超标2090倍和4750倍。按环保法相关规定,环保部门责令霍某出资23万元配合环保部门对废液进行安全处置,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6月,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向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物质,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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