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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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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益要合法 冲动伤人受处罚
 更新时间:2015-8-18 20:17:36  点击数: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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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淳报道 8月16日,记者从通许县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同村好友借钱迟迟不还,通许县城关镇某村村民邢虎一怒之下冲动伤人。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家住通许县城关镇某村的邢虎与同村的邢军本来是好友。2012年3月,邢军因翻新房屋向邢虎借1万元人民币,同时向邢虎承诺会很快偿还这笔钱。因是同村好友,邢虎没说二话就借给邢军1万元钱。但房屋盖好一年有余,邢军本应该把钱还上,其间邢虎也不好意思开口讨要,每次见面邢军也不提还钱的事。后来邢虎没办法只得向邢军讨要,每次邢军都说没有钱,宽限些日子肯定还。又一年过去了,钱还没还,这期间邢虎多次索要,邢军都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邢虎越想越生气,觉得这个朋友不义气,欺人太甚。到了今年2月,邢虎又找到邢军要求其还款,邢军仍称无钱偿还。多年以来闷在邢虎心里的积怨终于爆发了,他随手拿起门口的铁锹向邢军打去,结果,邢军头部受伤,住院1月有余,花去医疗费约2.4万元。同年6月,双方因医疗赔偿协商无果,邢军将邢虎起诉到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邢虎赔偿其各项医疗费用2.4万元。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原本是同村好友,生活中常互相帮助,完全可以调解双方纠纷。于是,经过几轮的工作,双方都认清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在法庭的调解下,邢军同意扣除1万元,邢虎另赔偿其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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