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烩面坯中添加不含碘的工业用盐进行销售,居民食用后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最终以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遂平县嵖岈山商贸城经营烩面坯门店期间,从流动商贩处购得不含碘的工业盐10公斤,并将购买的工业盐用于其制作的烩面坯中,后将其加工的烩面坯销售给遂平县城某烩面饭馆。2014年11月19日,遂平县盐业局工作人员从李某某经营的烩面坯门店提取盐进行提取、送检。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提取的盐系精制工业盐(不含碘)。违反了食品用盐应当加碘的有关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加工供人们食用的烩面坯过程中,添加不含碘的工业用盐进行销售,居民食用不含碘食盐后会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销售数量、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程云霞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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