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程小某在王某轿车上刻划他人姓名,王某遂将程小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程小某的父母赔偿原告修车费用540元。
2015年4月21日下午,王某将自己的黑色小轿车停放在岳母门前,4月23日下午取车时,发现轿车前引擎盖被人刻上“刘晓萌”三个大字,车门、翼子板、后保险杠也有多处划痕。王某报警后,程小某承认“刘晓萌”是他写的,但其他部位的划痕不能确认是否系程小某所为。后,王某进行了整车喷漆。
法院认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被告程小某在原告王某轿车油漆面上刻划,毁坏车辆外观,破坏了油漆面原有的保护功能,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修理费用请求合理。关于车身划痕是否全部都是程小某所为,现有证据不足,根据情况酌定被告承担全车喷漆费用的30%。因程小某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程小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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