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江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单方驶翻,将乘坐人魏一某、魏二某摔伤致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155742.24元。
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魏一某、魏二某乘坐江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汽车,车行至确山县某石材厂门口处时,因江某未注意道路安全,单方将三轮车驶翻,致魏一某、魏二某从摔出受伤。江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系酒后驾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一某、魏二某均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江某明知自己饮酒且未取得驾驶资格仍然驾车载人,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造成事故,对二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赔偿二原告因伤所受损失。同时,二原告明知农用三轮汽车不能载客上路,且知晓江某系酒后无证驾驶,仍然乘坐江某车辆,对自身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现有证据,酌定二原告与被告责任比例为1:9。综上,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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