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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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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存款6500元 退钱自首又被罚7000元
 更新时间:2015-11-4 19:51:05  点击数: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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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广网讯 前天,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取款机盗窃案,被告人宋某将6500元赃款退还受害人后,又被法院判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90后”宋某系虞城店集某村村民。2015年7月4日晚,宋某在虞城县某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前面的储户许某某取款后没有取出银行卡便离开了取款机。反应敏捷的宋某欣喜若狂,心想自己发财的机会终于到了,他利用取款后30秒的退卡时间,迅速将许某某卡内的6500元现金全部取出。

  第二天,心中害怕的宋某来到取款的邮政储蓄所打探虚实,正赶上民警在储蓄所调取监控录像。看到警察,宋某的心理防线顿时崩溃,随后在家人的陪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6500元现金及银行卡退还给了许某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单处罚金7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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