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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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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摔伤致残 法律援助**
 更新时间:2016-1-20 18:47:46  点击数: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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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许昌1月20日电    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孩子们打打闹闹是常有的事情,但如果打闹中造成了伤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近期,襄城县法律援助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或许能够给我们家长提个醒。

  据了解,襄城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郭某,于2014年10月26日下午在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班同学刘某推拉,摔断了右臂。为治好胳膊,郭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校方和刘某的家长也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然而,针对相关的经济赔偿问题,各方却迟迟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无奈,郭某家长在别人的指点下,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援助条件,遂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该县援助中心律师秦世召负责承办此案。秦律师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帮助郭某的父亲将案件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秦律师还提醒郭某父亲对郭某伤情进行伤残评定。经鉴定,郭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伤残评定,秦律师依法为郭某又增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诉讼请求5万多元。

  庭审中,校方、刘某家长及校方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各说其词。校方辩称,郭某受伤是被同学刘某推拉造成的,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学校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即使校方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刘某的父亲辩称,刘某是在校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老师监管到位,意外就不会发生,故不应承担责任,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学校虽投有校方责任险,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校学生遭受损害,只有在校方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意外事故,校方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教育义务,并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三方提出的答辩意见,秦律师据理力争,逐一进行驳斥。秦律师认为,校方提供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工作制度、班会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此次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学校管理上疏忽,没有在学生发生可预见的危险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才导致郭某摔伤,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赔偿责任应有其监护人承担;基于校方存在过错和投有责任险,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秦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郭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因推拉郭某的行为,其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校方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8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中院二次审理维持了原判,郭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李俊杰 通讯员 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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