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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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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上学期怀孕赔2千元”
 更新时间:2016-3-1 19:28:07  点击数: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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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对此,记者致电河南商丘尚博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因为是私立学校,肯定没有产假。”(2月29日澎湃新闻)

  河南商丘尚博学校的女教师不仅无法享受到休产假的权利,在上学期怀孕甚至还要赔偿2000元的“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简直荒唐至极。如此赤裸裸地侵犯女性员工的正当权益,校方竟然还理直气壮用“私立学校”作挡箭牌,不知是真不懂法,还是假装法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遮羞。

  按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这当然也包括私立学校的女教师。而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可见河南商丘尚博学校“没有产假”“上学期怀孕赔2千元”的两项规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尽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但侵害女性员工正当权益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不禁让人心生疑窦,河南商丘尚博学校这类学校怎就成了监管盲区、法外之地?

  某些私企老板之所以敢于侵犯员工的正当权益,例如取消女性职工的产假,一部分是出于减少支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冲动,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这些保护女性职工正当权益的法规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以至于在这些私营企业中,只是纸面上的福利。再加之监管、执法部门执纪不力,更让这些无良的企业主肆无忌惮。

  因而,当地的政府部门在帮助权益受损的女教师**,追究河南商丘尚博学校违法行为责任的同时,更应该追查劳动保障部门在维护女教师权益方面是否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的现象。(夏熊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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