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女子金项链 “摩托男”触犯刑律领刑罚
(遂平县人民法院 李海水 李娟)
光天化日之下,一名中年男子飞车抢夺一女子的金项链后逃窜。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定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3日上午,在遂平县英华路与民安路口上演了惊心动魄的一幕: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飞肯”牌125型二轮摩托车预谋抢夺财物,下午15时许,二人驾车行至遂平县英华路与民安路交*口时,将骑电动车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刘某脖子上戴的一条“中国黄金”牌金项链抢走后逃离。所抢财物销赃后赃款挥霍。经评估,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029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朋友们:抢夺案件时有发生,外出之际,请大家提高警惕,看管好财物,尤其是单独外出的女性,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道路上骑车、行走时尽量不要佩戴金项链,尤其是男性戴的金项链价值高,自身防范意识又较弱,特别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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