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孩子是爹娘的心头肉,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遂平县民主街80岁的李华老人(化名)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六个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处张青生前于2013年8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老城分理处存款75000元的50%,即37500元和2014年1月22日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源信用社存款36000元的50%,即18000元,共计55500元,归原告李华所有;张青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老城分理处剩余存款37500元,原告李华、被告张甲一、张甲二、张甲三、张甲四、张甲五、张甲六每人5357.14元;张青生前于2014年1月22日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源信用社剩余存款18000元原告李华、被告张甲一、张甲二、张甲三、张甲四、张甲五、张甲六每人2571.42元。
原告李华与张青老人(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6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甲一、次子张甲二、三子张甲三、四子张甲四、五子张甲五、长女张甲六。2013年8月11日,张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老城分理处存款75000元,2014年1月22日,张青又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源信用社存款36000元。2014年5月22日,张青去世。后原告李华与六被告就张青生前存款111000元如何分割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2014年5月22日张青死亡时开始,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张青的父母均去世,现原告作为张青的配偶、六被告作为张青的子女均系张青的遗产继承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娟 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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