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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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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朋友喝酒致其死亡 醉驾上高速公路
 更新时间:2016-5-2 19:55:19  点击数: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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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遇到多日未见的朋友,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若不顾生命安全一味酗酒买醉,出了事就要担责领刑。近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朋友一起喝酒导致朋友死亡的通许县居民李某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通许县朱砂镇的李某和段某既是朋友又是生意伙伴,曾一起做收购生猪的买卖。2015年12月22日12时许,李某和段某收猪返回县城,应段某朋友杨某邀请,李某、段某和杨某三人在该县咸平大道西段一家饭店喝酒吃饭。其间,3人共喝下3瓶白酒。15时许,酒终人散,杨某独自离开,李某则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载着段某沿该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去开封市南郊收猪。当李某驾车驶上兰南高速进站口后不久,酒劲上头导致困乏的李某就将车停靠路边睡着了。临近黄昏,酒醒后的李某却发现后排座上的段某鼻孔出血,已没了呼吸,李某不是将段某送至医院而是强行倒车下高速公路把段某送回其家中。段某家人见状随即报警,后李某被抓。经检验,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此外,李某还将承担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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