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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果农为护梨园设粘网防鸟 致大量鸟类死亡被判拘役
 更新时间:2016-5-9 19:22:39  点击数: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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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是我们的朋友。在生活中,很多鸟类它们会捕食大量害虫。如果过量捕杀鸟类,势必造成害虫的滋生。但是一些果农却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致保护鸟类资源而不顾,在自己的果园内设粘网,致使大量鸟类死亡。2016年4月14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六旬老人设粘网护自己的梨园致使大量鸟类死亡,最终法院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4年阴历7月份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家梨树上的果实,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内遂平县槐树乡某街的西侧约200米其家的梨园东西两侧架设粘网,共捕杀猫头鹰1只,麻雀2只,黑喜鹊41只。经鉴定,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黑喜鹊属于一般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粘网非法猎捕、国家Ⅱ类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一只和麻雀2只、黑喜鹊4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定罪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是为防护其林果被毁坏设网,并有主动放生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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