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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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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起诉儿女不赡养 法院判令四子女履行义务
 更新时间:2016-5-18 19:36:20  点击数: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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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养儿为防老”。 一位八十二岁高龄的李某与老伴育有2子2女4个孩子。因四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索要赡养费。2016年4月2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李甲、李乙依次每人向原告李某提供住房一间,居住期间为一年,由原告于李某在二被告之间轮流居住;二、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分别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280元、120元、200元、200元,在原告李某跟随被告居住期间,由提供住所的被告提供日常饮食,该被告不再支付生活费;三、原告李某以后医疗费用,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以外,由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分别按35%、15%、25%、25%的比例负担。

李某与老伴赵某生养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李甲、长女李丙、次子李乙、次女李丁,均已成家立业。赵某由次子李乙赡养,2013年因病去世。现李某年老体弱多病,自己不能照顾自己,各子女不愿让李某跟随居住,致使李某居无定所,生活陷入困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提供居所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李某不辞劳苦抚养李甲、李乙、李丙、李丁等四个被告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履行了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原告年迈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的情况下,四被告作为其子女,应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助义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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