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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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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人垫付费用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8-21 5:34:11  点击数: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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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12月份,王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明驾驶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李明死亡,车辆受损。王伟所驾车辆在已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责险。李伟的妻子、两个子女以及父母起诉王伟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45872元。案件诉讼费由王伟负担。在庭审中,王伟提出事故属实,但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垫付了40000元,要求一并解决,并且就本案要求解决车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不当的辩称事由于法无据,王伟对事故认定没提起行政复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认可。王伟要求自己的车辆损失本案一并解决,本院不予支持,可另案诉讼解决。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受害人五位亲属的各项损失款共计510783.02元,其中473507.02元(己扣除李水军垫付款40000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案件中侵权人都会为受害人垫付部分费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后,为了避免侵权人就垫付的费用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项目产生纠纷。侵权人需要在诉讼中,以及主张要求法院处理垫付的费用。法院在处理时,将侵权人支付的费用从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中予以扣减,以保证侵权人就此项目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双方不会产生争议。鼓励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能够积极救助受害人。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陈 琼)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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