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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投诉 >> 正文
市民饭店吃饭1斤鸡肉60元 物价部门:饭店没毛病
 更新时间:2016-8-24 9:12:17  点击数: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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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以《一斤鸡肉60元 吃完结账时蒙了》为题,报道了市民江先生在长江路东段一家地锅鸡店吃到了一斤60元的鸡肉的消息,之后这名顾客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昨日上午,商丘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给本报发来物价部门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该饭店在点菜位置有明码标价牌,一斤土鸡肉60元“没毛病”。

据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市民江先生8月21日晚在这家饭店吃饭,22日上午就去举报中心投诉。根据属地管理,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责成睢阳区发改委22日下午去饭店调查,23日早上到市场采集价格。睢阳区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市举报中心转来的地锅鸡案件后,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一、饭店在点菜位置有明码标价牌;二、询问饭店老板当时是否给顾客说明鸡的价格是论斤还是论只,老板回答已经解释过是按斤结算;三、该饭店的鸡是农家散养4年的菜鸡,进价为每斤38元,不包括加工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四、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又深入市场调查,农村散养多年的鸡的确能达到每斤38元这个价格。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十三条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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