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在银行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存款却被他人盗刷,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被他人取走。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应该由谁来承担储户的损失呢?
基本案情
2013年,胡某在桐柏县某银行实名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有存款8万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县家中做饭的胡某突然收到了短信提醒,发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浙江分4次取走,卡上仅余15.19元。胡某立即持卡来到银行反映这一情况,并向警方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侦破期间,胡某认为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管义务,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才使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银行卡被盗刷应由储户自己担责还是由银行担责;在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交*的情况下,应该先审理民事案件,还是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判决判决结果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胡某损失及利息。
之后,银行又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
银行违反储蓄合同,存在过错
胡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根据该借记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交易时需持真实的银行卡和输入胡某自己设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但该案发生时,胡某本人及其银行卡均在桐柏县,消费记录却显示在浙江,所以可认定在异地POS机上消费使用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借记卡持有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但该案中,银行由于技术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记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储户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但要支持这一辩解理由,需要银行进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的过错行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刑民交*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以保障双方权利为主
目前虽然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盗刷案件,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该案的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盗刷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以刑事案件作为该案的审理依据,先刑后民,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权利,也剥夺了储户以储蓄合同主张权利的选择权。
另外,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会获得追偿权,可就其已承担的相应损失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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