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市区某医院住院产子,结果孩子生下来了,她却落了一身的病;刚刚出生的孩子也是病魔缠身,先后经两家医院治疗,花费六万多元,仍不能治愈。一连串的不幸,让产妇及小孩的父亲忍无可忍的,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卧龙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日前,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孩子生下来母子患病
杨海、张霞是一对夫妻,2013年2月2日,张霞怀孕40周的时候,她借用亲戚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市区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医生给张霞行缩宫素引产,张霞自娩一男婴,取名杨阳。张霞生下杨阳后,医生发现她的血压下降,征得她的同意,为她行子宫全切、右附件区血肿及右附件切除术。张霞共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32376.80元。
杨阳出生后,即被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锁骨骨折、应激性溃疡。
2013年2月18日,杨阳出院,支付医疗费13618.89元。当日,杨阳被送到郑州某医院治疗,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49187.55元。
住院生孩子,母子遭遇伤害,2013年6月27日,张霞、杨海将医院告到卧龙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
医院诊疗中存在过错
医院在对张霞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医院在对张霞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她产后子宫切除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杨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阳出生后无呼吸,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法院向医院送达限期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书,但其拒绝选定机构。随后,以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医院抗辩称鉴定机构未征双方当事人同意强行鉴定为由认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医院向张霞支付赔偿金24884.63元;向张霞、杨海支付赔偿金45766.43元。
医院不服上诉被驳回
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在原审中,张霞以原告的名义起诉,并申请进行鉴定,医院通过查找,但在2013年2月份并没有收治一名叫张霞的患者,也没有原告张霞的病案记录及病历,医院与张霞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也不存在医患关系。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张霞为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在查明张霞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中,认定住院病历记载的联系人为张霞家属杨中,原审庭审中查明杨海又名杨中,故原审判决认定杨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亦并无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王庆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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