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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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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可申请社保基金先支付
 更新时间:2016-10-16 8:26:58  点击数: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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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后,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符合条件的,即便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也可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省社厅获得的信息。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先行支付对象为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拒绝支付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向省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二类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职工可以向省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是经过工伤认定,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证明材料或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出具的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以及按照不同情形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可由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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