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在遂平县文化路一歌厅内,被告人秦某的朋友姚某、柯某饮酒后与王某发生纠纷,姚某、柯某商量喊人殴打王某,后联系秦某,秦某又纠集男女社会青年多人来到歌厅门口,对王某等四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等四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秦某为未成年人。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秦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结合秦某的成长经历可以看出,秦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父母疏于管教,过早辍学,结交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之友,辨别是非能力差,义气用事,不计后果。
寒假来临,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明辨是非,慎交友;遇事多动脑,勿冲动;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作者: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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