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在还款无望的情况下,他又伪造各种文件,一房多卖,又骗了4人116万余元。近日,记者获悉,殷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0年,主审此案的卧龙区法院法官提醒市民,房屋买卖时一定要多方核实房屋信息。
案情 一套房子转卖4人
2013年7月23日,殷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从刘女士那里借款3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套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做抵押。两人便签订借款协议,随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声明如果到期殷某不能按时还款,房子归刘女士,并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殷某又和刘女士签订了租房协议,租金为每月1000元。借款到期后,殷某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
2015年,殷某又以该套房子为诱饵,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义,分别骗取张某、熊某、方某、张某芬116万余元占为己有。在与这些人签订协议时,殷某均提供的虚假房屋出售承诺书、物业证明文件等,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同年7月份,殷某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举家潜逃。在多方联系殷某无果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2015年5月份,张某等人申请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查封异议申请书,随后卧龙区法院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2016年4月22日,殷某被宿迁市警方抓获,5月26日殷某被执行逮捕。到案后,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 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0年
卧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殷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殷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熊某人民币30万元、张某人民币40万元、张某芬人民币26.36万元、方某人民币20万元。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殷某将房屋抵押给刘女士,并就合同进行公证,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房子已归刘女士所有。殷某又返租房屋,以虚假证件与受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到期后既不履行协议,也未退还借款,而是逃匿,足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房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房主身份和房产信息,还应当去房管部门和小区物业核实信息,必要时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此外,一旦遇见此类情况,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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