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十八年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对“老赖”父子在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很快履行了判决义务。
1999年1月16日(农历1998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易某明及其儿子易某善在与申请执行人李某经济往来中,拖欠李某货款4989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欠到李某煤厂煤款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其中有易某善贰仟伍佰贰拾玖元玖角。在农历98年腊月二十三日付清”。到期后,易某明父子并未偿还货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2月15日,罗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易某明、易某善付清李某钱款498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随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山法院多次执行但一直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春雷行动期间,罗山法院不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重点对执行积案进行清理,这起十八年前的积案再次进入执行法官视野。行动当天,该院将还在家中睡觉的被执行人易某善抓获,并对其予以司法拘留。随即又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易某明进行司法拘留。拘留后第二日,易某明、易某善父子态度转变,委托他人立即将执行款送交法院,这起历时十八年的执行积案最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赵保玉)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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