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卖于他人,却不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帮助房屋购买人杨某实现产权变更登记,解除了烦恼。
2003年3月9日,杨某与郭某签订《售房协议》,郭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总面积106.97平方米)以6000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并约定一切过户手续费用由杨某负责。杨某将购房款60000元交付给郭某,郭某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于杨某。同年5月,杨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因郭某一直未协助杨某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3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罗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杨某所有的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杨某一直未予履行。2016年12月,杨某申请强制执行。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后,立即联系住在郑州市的郭某,向其释明法律,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但郭某年过八十,自称身体不适,不便出行。为维护杨某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局向房管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让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日前,房管部门帮助杨某实现了产权变更,此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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