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李某宣判,一审决定对其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秦某诉李某、李某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李某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秦某彩礼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和3月27日向李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2013年1月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依法司法拘留15日。
被告人李某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另查明,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9日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人员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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