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被告人胥某有车有房有正当收入,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胥某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期间,胥某先后拖欠他人运输、材料等各项费用。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处胥某及时偿清他人欠款。判决生效后,胥某不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胥某仍拒绝主动履行。实际上,胥某有一套单门独院的住房,有稳定的收入,还有轿车一辆。因拒不执行判决,胥某于2016年12月份还被司法拘留15日。后来,胥某亲属积极代为还款,取得了几位申请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胥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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