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某水利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万余元,某单位赔偿原告损失7万余元。
被告某单位为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成立临时机构,通过招投标于2013年2月17日与被告某水利工程公司签订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书》,将遂平县某村的打井工程发包给某水利工程公司,合同约定某单位对某水利工程公司的施工有监督检查义务。2013年4、5月份,该公司组织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下瘫致使所打一眼机井废弃,后又在废弃机井西一米左右的地方,打一新井,并对废弃机井简单掩埋,经过雨水冲刷及自然沉淀,该废弃机井仍然存在。2016年8月25日下午,大雨过后,原告亲属王某到地里查看玉米倒伏情况,不慎掉入该废弃机井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对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废弃机井负有填埋、彻底消除隐患的义务,而该公司没有彻底消除隐患,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王某掉入此井身亡,对此伤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付此次事故50%的责任;某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义务,未发现该公司遗留的废井,埋下安全隐患,对本案伤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死者王某作为成年人,并作为废弃机井所在农田村组的成员,到田地查看有关情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30%的责任。根据以上责任划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均已生效。
(遂平县人民法院 王丽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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