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一男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躲避执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4月,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胡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借期等有关事项。借期到后,王某没有及时还款,后胡某起诉至光山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仍分毫未付。在民事诉讼期间,王某故意将其名下的粮油店转移,并将其名下的四辆面包车转卖(其中有两辆没有过户),还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致使本案后来执行不能。
2016年8月,胡某向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王某仍拒不执行。2017年6月,胡某向光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受理胡某的控诉后,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与自诉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不仅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本案犯罪性质、情节、犯罪表现及危害结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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