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推广商品离不开广告宣传,但也不能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否则就会涉嫌误导消费者。日前,郑州市某商业公司出售的红酒广告就因用语不当被法院认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家住郑州市李先生到郑州市某著名的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红酒,看到该公司经营的一款葡萄酒宣传“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的宴请用酒”,就颇为动心,认为该葡萄酒既然是“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的宴请用酒”,其品质一定比市场同类产品更好,用这样的红酒招待朋友应该更有面子。于是他立即就购买了一瓶,这瓶心仪的红酒价款为68元。然而后来李先生竟然了解到,店家一直标榜宣传的所谓“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的宴请用酒”葡萄酒之说,没有事实依据,并且该葡萄酒因上述虚假宣传还屡次被工商机关行政处罚,郑州某商业公司经营的红酒如此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为维护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不久前将郑州市某商业公司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店家因误导消费者赔偿其经济损失,同时代表众多的消费者讨个说法。
然而,郑州市某商业公司在法庭上大道“苦水”。涉案红酒外包装的描述均是对商品的真实表述,不存在任何的欺诈销售,更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公司销售的涉案葡萄酒宣传用语“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的宴请用酒”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被告某商业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在葡萄酒标签上标注“一直用于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总统、政府首脑的宴请用酒”字样,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标注内容,已构成误导消费者。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商业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5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购物款68元,同时也要求原告李先生退还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长城葡萄酒1瓶;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5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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