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撞伤他人,判决之后无意赔偿,执行过程中涉嫌转移财产,最终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光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张某驾驶无牌三轮车在行驶中将蔡某撞伤,2014年1月,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39907.19元。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赔偿蔡某的经济损失。
2014年9月,张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依法拘留,但张某仍不思悔改,在拘留期满后还长期外出逃避执行。光山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张某执行期间转移资金47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故光山法院以张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被司法拘留后,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在拘留期满后长期外出并且在执行期间涉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本案执行困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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