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因被执行人马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光山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冻结了其价值4万元的股份,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偿清借款。
2014年7月,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马某向张某借了现金10万元,现场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期、利息等事项,同年11月,马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张某借了10万元现金。约定的借期到后,这20万元的本息马某分文未付。张某不断向马某催要也无结果,2017年1月,张某只得将马某起诉到光山县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本息。判决生效之后,马某仍不主动偿还借款及利息。
执行程序中,马某无视生效判决,对执行干警的劝导置若罔闻,丝毫不提还款的具体事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当天,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价值4万元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时,执行干警还查封了马某名下的一套住房,查封期间不得随意处分该房屋,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