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江丽系夫妻,2015年,张军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从朋友李强处借款11万元。后李强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1月,李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军夫妇立即归还李强借款11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张军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张飞翔的银行账户上有大额存款,且从2014年起张飞翔的银行账户有几十万的流水交易记录,张飞翔为在校大学生,依赖张军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读者:李小飞
李小飞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尚未结婚的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负债,但其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军夫妇经商办厂,张飞翔为在校大学生,依赖张军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上有几十万的流水交易记录,其名下的银行大额存款与其年龄、收入不相符,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名下有大额存款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应将其存款认定为家庭财产,可以对该存款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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