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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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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女子结了婚又把自己“嫁”两家 获刑3年
 更新时间:2017-10-31 17:15:03  点击数: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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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制图

□报社记者 王付栓

时下,通过网络聊天交友,是人们交际的便捷方式,无可厚非。然而,方城县女子曹某却以此骗取他人巨额钱财,日前被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受害人的钱财”的终审判决。

曹某因婚姻不幸,年过30岁才和方城县广阳镇的张某结婚。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曹某已婚期间,谎称给邻村王某介绍女朋友“娜娜”,并以“娜娜”的名字通过网络及电话和王某交往,骗取其信任。随后,她以与王某结婚、父母生病、做生意为由,多次向王某索要钱财。王某先后向曹某提供的邮政银行、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共计55000元。后王某要求和“娜娜”见面,“娜娜”社交网络帐号及手机均联系不上。为了不让王某报警,曹某在社交网络帐号上给王某发短信称“娜娜”要出国一段时间,并通过银行向王某银行卡上退款4500元。

2015年年底,曹某已婚期间经人介绍,以美女“英”名义,与湖北省襄阳市大龄男子毛某见面,骗取毛某父亲12000元见面礼。后曹某到毛某的家中过年,毛某给了曹某10000元礼金,毛的母亲给她2000元见面礼和2000元财物。年后,毛某及其父母到曹某家中向所谓的“英”父母提亲,其谎言当即被揭穿。毛某的父母认为曹某在以“英”的名义指婚骗财,当场向曹某要回10000元的礼金。过了不久,曹某又来到毛某家和毛某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名义生活。其间,曹某又谎称毛某受伤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又对毛某的同学林某进行诈骗。

2017年3月9日,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曹某已向王某退赔4500元,向毛某退赔1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王某、毛某剩余的钱。

判决下发后,曹某不服,说她没有欺骗王某,还给王某买衣服、手机等,称判刑太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请求轻判。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上诉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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