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体检,收到报告后却没有通知员工领取。而员工在体检半年后确诊为肺癌,随后病故。员工在医院检查后,家属才从单位索要到体检报告,诊断意见为右肺中叶外带区见圆形中等密度阴影,性质待查,建议CT进一步检查。
家属认为,公司未及时交付体检报告,延误了李贵病情,侵犯了李贵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索赔10余万元。近日,绵阳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6万元,公司不服上诉,经二审调解,某公司赔偿5万元。
事由
体检半年后
员工确诊为肺癌
李贵是绵阳高新区磨家镇人,今年53岁,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他受聘于位于安州区的四川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公司搅拌站清理和打扫卫生工作。
2016年4月12日,四川某建材公司委托绵阳市安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李贵等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月10日,疾控中心出具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检查报告单。
虽然进行了体检,但李贵及家人一直没有收到检查报告单,而李贵也仍在进行原来的搅拌站清理和打扫卫生工作。
2016年11月10日,李贵头晕、咳嗽等症状越来越严重。李贵的儿子李靖督促李贵到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检查发现:右肺上叶肿块,考虑周围性肺癌可能性大,肺气肿征,双肺间性质改变,右肺门区淋巴结肿大,左侧额叶及右侧枕叶结节,考虑转移瘤可能性大。诊断为:右肺上叶鳞癌伴脑转移?肺气肿征,双肺间性质肺炎,住院治疗检查。2017年1月20日确诊:右肺腺癌伴肺内,颅内转换TV期,行放化疗抗肿瘤综合治疗。
2017年6月28日,李贵因肺癌晚期在家中去世。
索赔
延迟给报告
家属索赔10余万元
李贵的确诊及去世,让儿子李靖和妻子黄红难以接受。他们发现,早在李贵体检时,应该就已查出了问题,但李贵本人和家属并不知情。
李贵被催促到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CT检查后,李靖找到安州区疾控中心,索要李贵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检查报告单。这时李靖才得知,四川某建筑公司已于2016年5月10日签收了检查报告单,但并没有交给李贵。随后,李靖找到公司,复印了一份检查报告,上面的诊断意见为:“右肺中叶外带区见直径为3.5×3.5大小类圆形中等密度阴影,性质待查,建议CT进一步检查。心影未见异常。”
看到这份报告,李靖非常气愤。他认为,父亲李贵作为四川某建材公司聘用的除尘清洁工人,享有接受健康体检的权利,可公司在收到体检报告后,未及时交付给李贵,更未告知李贵应再进一步检查或休息或调换工作,李贵仍在原工作岗位带病坚持工作,以至于延误病情的治疗,造成病情恶化。这样的做法,是公司对职工的严重不负责任,而且侵犯了李贵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今年8月8日,李靖及黄红将四川某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住院在续治疗及休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由公司承担20%,共计132847.4元。
关注
庭审焦点
延误病情,公司是否该担责?
近日,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针对公司延迟交付体检报告,延误病情,是否应该担责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李靖和黄红认为,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大部分是密封的,这就要求体检报告应该由当事人亲自拆封查看。而四川某建材公司委托医疗机构对李贵进行体检后,虽然公司有权签收体检报告,并应该及时交给李贵,让李贵自己查看报告单。
“如果我们在体检后就知道需要进一步CT确认,那么,肯定会及时检查治疗。但是,几乎是在确认后,在我们的要求下才拿到体检报告。虽然癌症晚期的患者难以治愈,但公司的做法明显延误了病情,公司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李靖说。
然而,四川某建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李贵是因癌症晚期死亡,公司延迟将报告交付李贵,与李贵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李贵在1年前就有刺激性咳喘和咳痰,应该自己去医院检查并进行治疗,责任主要在于李贵本人;李贵是公司的聘用工人,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上提供经济帮助,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一审判决
公司侵犯知情权赔偿6万元
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四川某建材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公司在收到安州疾控中心的体检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或告知体检结果;但李贵在绵阳市中心医院做CT检查后,家属才从公司领取了在安州疾控中心的体检报告,公司严重侵犯李贵及时了解病情的知情权,因此公司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公司赔偿6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川某建材公司不服上诉。日前,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调解,最终以四川某建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安州区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付传捷表示,体检中最常见的纠纷是漏检,像李贵这种被检出肺部有问题,建议CT进一步检查,却在半年多内未被通知确实比较罕见。现在很多单位在委托医疗机构给员工体检后,大部分是将体检报告交由单位签收,这就可能出现单位不能及时将报告发放到员工手中的情况出现。
付传捷建议,用人单位不仅要及时将体检报告送达员工本人或者家属,医疗机构也可以建立特殊病情通知机制,在发现被体检者有较为严重的特殊病症时,应该及时通知本人或亲属,以利于尽快去医院复查并治疗。因为如果当事人因为不知道病情而延误治疗造成病情恶化甚至去世,作为签收了体检报告的企业,无疑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白杰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文中人物为化名)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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