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电信诈骗服刑后的安徽籍刘某某,迫于网络查控的威力,主动与我院联系,交纳了罚金,履行了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籍刘某某因参与电信诈骗团伙案,2016年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某与同伙多人,自认为刑期不长,根本没把所判处的罚金当回事。刘某某出狱后,找到了一份工作,用人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了银行卡,单位规定所发员工工资必须从这张银行卡上领取,不能使用两张银行卡。两个月下来,等刘某某取款时,被告知该银行卡已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冻结,不能领取。刘某某告知用人单位要求再开一张工资银行卡,被单位拒绝。想想自己今后的生活,刘某某在父母的帮助下,筹集足了罚金,主动与我院承办人联系,将罚金足额交纳。
见到年轻的刘某某,承办人并未就案办案,与刘某某进行了长谈,从情理法各个层面,教育引导,使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坚定了改恶从善的信心。刘某某对承办人所做的思想工作深感谢。
作者单位:遂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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