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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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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西红柿”发霉 女子获十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8-3-19 9:58:46  点击数: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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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晚,沙区苏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包“精品西红柿”,拿回家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大片的霉变区域,眼看“精品”秒变“废品”,她气不打一处来,拿上西红柿就找超市要说法。

  当晚8时许,沙区110快处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在超市买到变质腐烂食品,现在对方不理不睬,希望民警能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

  民警立即驱车赶到位于双碑某超市的事发现场,报警人苏女士讲,自己在下午六时许,在这家超市买了一包西红柿,出于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自己特意购买的是用保鲜膜密封了的“精品西红柿”。自己拿回家准备烹饪时,撕开保鲜膜一看,里面竟然有大片的霉变区域,想到自己特意购买的“精品西红柿”秒变“腐烂西红柿”,苏女士气不打一处来,拿上西红柿就来找超市讨个说法。可是超市的工作人员推诿过去推诿过来,竟无一人对苏女士的赔偿要求给予正面回应,苏女士无奈选择了报警求助。

  了解情况后,民警找来超市负责人许先生。许先生说,自己也是刚刚知道此事,针对超市的商品出现腐烂变质的现象以及超市员工未能及时回应处理的行为,许先生代表超市向苏女士表示歉意,并说下一步将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深挖细抠,对员工的服务态度进行培训提高;对苏女士购买的腐烂西红柿立即办理退款,并立即支付给苏女士提出的十倍金额的赔偿款。

  苏女士对许先生的回复表示没有异议,一场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民警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市民朋友如在购物期间发现过期食品,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合理地进行消费**,争取给自己营造更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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