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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继父母离异孩子何去何从 拟制血亲抚养关系可解除
 更新时间:2018-8-20 9:42:35  点击数: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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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障碍的离婚纠纷案件,酌情判令原告贾某给付被告赵某经济补偿12000元。

原告贾某患有精神障碍,2012年6月原告在患病期间离家出走,在出走途中与被告赵某相遇(此时原告已怀孕在身),被告便将原告领到其家中照顾原告并与其同居生活。2013年2月13日,原告贾某生一子赵某意2013年4月17日,原被告到新蔡县婚姻登记大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冬,原告父亲得知原告的下落后找到原告,将原告及其儿子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4月,2017年5月原告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未能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赵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赵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先后驳回了原告的两次离婚请求。宣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已是第三次提起诉讼,且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继子赵某意的抚养问题,虽然被告赵某坚决要求抚养继子赵某意,但原告贾某不同意由被告抚养其意见并坚决要求由其自己抚养,且被告与赵某意之间是继父与继子的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原被告对赵某意抚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其生母承担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与赵某意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没有义务支付赵某意的抚养费。被告赵某对赵某意的出生及成长付出艰辛的劳动并支付相应的钱财,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与赵某意之间的拟制的亲属关系自然解除,依照公平的原则,原告贾某作为赵某意的母亲是实际受益者应当给被告的适当的经济补偿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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