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淇滨区大河涧乡水电所原所长杨海明收受贿赂等问题。2016年6月,杨海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揽人杨某(另案处理)在大河涧乡长虹二级站水池治漏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现金4500元。合并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6月,淇滨区纪委监委给予杨海明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淇滨区钜桥镇高庄村党支部书记申跃河收受“好处费”、侵占集体物资等问题。2009年,国家电网工程在高庄村架设高压线路,申跃河以项目“服务费”名义收受施工队现金29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04年,申跃河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闸刀、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电脑侵占,归自己家庭使用。合并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7月,淇滨区纪委给予申跃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淇滨区钜桥镇高庄村村委会主任王振河侵占集体物资等问题。2003年,王振河利用担任高庄村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侵占集体220米、价值3300元的饮水工程供水管道供个人使用。2005年,在高庄村实施硬化道路工程过程中,王振河应王下务村村民李某要求,安排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给李某价值450元的石子,并将450元石子款虚列为工程款在村集体账上报销。合并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7月,淇滨区纪委给予王振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村党支部委员常士玉拖欠村集体土地使用费问题。常士玉在西郭庄村第一生产队废弃的车马店院内建设冷库,1993年1月和1997年1月,常士玉与西郭庄村委会分别签定4年和20年的冷库用地协议,约定土地使用费每年2000元。截至2018年6月,常士玉拖欠西郭庄村委会5年集体土地使用费共计10000元。2018年7月,淇滨区纪委给予常士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其违纪资金。(淇滨区纪委监委)来源:清风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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