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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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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规范:免费试用电信业务期满未经用户确认不得转收费
 更新时间:2020-6-1 9:01:44  点击数: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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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针对电信市场乱收费、多收费以及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我省拟立法规范!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二审稿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作报告予以说明。

  免费试用电信业务期满未经确认不得转收费

  去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王新民表示,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电信市场乱收费、多收费以及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条例》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电信用户的保护力度,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乱收费问题: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的规定。

  针对多收费问题:增加了两款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针对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他人的电信线路

  目前,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进场难、建设难、保护难等问题。

  法制委员会修改了几方面内容: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将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楼顶,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用,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还将第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

  电磁辐射超标最高处5万罚款

  法制委员会在总则一章增加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信安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电磁辐射知识等宣传”;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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