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要闻 >> 正文
行人闯红灯罚10元 河南一地发布最新通告
 更新时间:2022-3-3 10:19:52  点击数:2560
【字体: 字体颜色
3月1日,义马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城区道路交通实际,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开展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记者了解到,通告中共列举了10条行人、非机动车应自觉遵守的交通行为及相关处罚,如禁止在机动车道等区域内随意停放、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等。
同时,此次通告中还公布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10种违法处罚标准。处罚内容包括了闯红灯、逆行、不服从交警指挥等,金额最高为50元。如行人闯红灯处10元罚款、行人跨越交通隔离设施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20元罚款、非机动车闯红灯处50元罚款等。
“由于近几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在市委政府的指导下,交警部门不断加强非机动车及行人的管理。”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10种违法处罚标准是根据相关道路交通法予以规定。其中,群众关心的罚款为交警开具现场处罚单,由违法行为当事人到银行交罚款,不存在收现金情况。同时也不存在记录在案等影响。
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开展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指挥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劝导;
二、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只准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非机动车通过交*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五、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专用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汽车停车位、人行道等区域内随意停放;
六、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八、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对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曝光外,将及时抄告所属单位和市纪委监委;
行人和非机动车十种违法处罚标准
1.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50元罚款;具体规定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3.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50元罚款。
4.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20元罚款。
5.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50元罚款。具体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6.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10元罚款。
7.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10元罚款。
8.行人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处50元罚款。
9.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10元罚款。
10.行人闯红灯的,处10元罚款。
此外,行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的,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扣留非机动车。对阻碍民警依法管理、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来源: 河南商报)
pic
  • 上一篇: 河南货车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将惠及超1000万辆车次
  • 下一篇: 郑州将发放5000万消费券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