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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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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杨树引发的纠纷
 更新时间:2023-6-8 17:08:13  点击数: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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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旁的树木本具有美化环境的价值,然而当它的枝条断裂或本身倾倒却有可能给过路的行人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当树木倾倒致人损伤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杨树倾倒致人损害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7月,陈某正在自家责任田里拔草,路边的杨树突然折断将陈某右肩砸伤。陈某先后在西平合水骨伤医院、县人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郑州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3558.2元。后陈某与树木所有人魏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无权非法予以伤害。陈某的受害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导致陈某受伤的树木系魏某所有,魏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原告陈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西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431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魏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道路杨树折断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危险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遇到大风、暴雨等异常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出行;出门时尽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以免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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